转发合肥市科协《关于印发<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
东科协字〔2015〕4号
转发合肥市科协《关于印发<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
各乡、镇科协:
现将合肥市科协《关于印发<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要求,请一并贯彻落实。
一、高度重视,全面推进。社区科普大学面向社区居民,贴近群众生活,是居民学习科学知识和培养科学精神的重要平台,是发挥社区科普资源优势、开展社区科普公共服务、为公众喜闻乐见的有效方式。乡、镇科协要高度重视,认真做好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,发挥好社区科普大学作用,带动社区科普工作的全面发展。
二、强化措施,务求实效。各地要按照《方案》要求,将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社区科普工作的重点,按照市建总校、区(县)建分校、街道或社区建立教学点的三级教学管理体系,明确工作任务职责,共同推动本地区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发展,确保在2016年底前全县社区科普大学全覆盖目标的实现。自2015年起,凡推荐参评省级、国家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的社区,都需建有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,并开展经常性教学活动。县科协将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,服务和支持各乡、镇社区科普大学创建工作和教学活动的开展。
三、摸清家底,做好规划。各乡、镇科协要抓紧开展社区居民科普的调查研究,根据《实施方案》要求,对本地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的初步规划。结合本地实际推动社区建立以科普大学、科普讲堂、社区学院、青少年科技辅导学校等为主要形式的社区科普大学建设,保证年底全县有60%的社区建有科普大学。
附件:合科协[2015]3号关于印发《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》的通知
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
2015年2月4日
附件1
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和《合肥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(2013-2015年)》精神,按照省科协《关于转发〈中国科协关于深入推进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皖科协普秘〔2014〕17号)要求,助推人的城镇化进程,不断提高全市社区居民的科学素质,为打造“大湖名城创新高地”建设长三角城市副中心城市提供素质支撑,就加强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建设,制定如下实施方案:
一、指导思想
社区科普大学是依托社区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兴办,面向社区居民、贴近生活、贴近实际,非学历、非正规、大众性的科普教育活动平台,是发挥社区科普资源优势,开展社区科普公共服务、公众喜闻乐见的有效方式。
社区科普大学建设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、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,以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为主线,以安全健康、防灾减灾、低碳节能等内容为重点,以具备参学条件的社区居民为主体,并逐步向青少年、农民、进城务工人员延伸,广泛开展系统化科普教育,带动社区科普“组、会、员”和“站、网”的发展,着力提高社区居民运用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、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、改善生活方式的能力,推动社区科普方式创新,提升社区科普服务能力。
二、组织领导
1、成立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(总校),挂牌在市科协。总校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市科协科普部,负责全市社区科普大学的协调与管理,具体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安排。
2、各县(区)成立“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××县(区)分校”,挂牌在各县(区)科协并设立分校办公室,负责本地区分校办学协调与管理工作。
3、全市社区(不含村)成立教学点,统一挂牌“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××县(区)分校××社区教学点”,承担具体办学任务,负责教学点日常工作。教学点接受各分校的指导管理。
三、目标任务
1、全面推动社区科普大学建设,不断扩大社区科普大学的覆盖面和影响力。力争在2015年末达到全市所有县(区)都建有社区科普大学分校,50%以上社区建有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;2016年末,力争实现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全覆盖。
2、积极创造教学条件,按照“六有”原则推动社区教学点制度化、规范化建设:一是有固定的办学场所;二是有健全的组织机构;三是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;四是有固定的社区学员;五是有完善的规章制度;六是有一定的经费保障。
3、针对本地实际,统筹规划,明确全市社区科普大学建设目标任务,按照总校、分校、教学点等三级教学管理体系,明确工作任务职责,共同推动本地区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发展,确保已建成的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全面开课。
4、加强社区科普资源整合,重点围绕卫生健康、科学生活、文化艺术、节能环保、安全避险等方面,面向离退休老年居民、城镇新居民、进城务工人员、社区待业人员以及青少年等群体开展教学。
四、工作安排
1、2015年1月下旬,计划赴江苏、吉林等省学习社区科普大学的先进经验。
2、2015年3月下旬,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设立,设立办公室,指导全市分校、教学点建设和做好教学管理、组织工作。逐步开发一套科学实用的课程体系,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,探索出招生管理办法、教学管理办法、学习管理办法、经费筹措办法等管理制度和经验,建立起制度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的管理模式。
3、2015年4月,各县(区)填写《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分校申请表》,申请设立分校,指导社区建设教学点,安排社区教学点排出教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4、2015年12月底前,50%以上设立社区教学点,各社区教学点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,利用远程教育平台、互联网、社区科普馆或周边科普教育基地等教学资源,加大组织、协调力度,切实增强社区科普大学的吸引力和影响力。
5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符合办学条件的社区填写《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申请表》、《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教学计划表》、《学员登记表》并做好收集汇总工作。同时,各县(区)分校将《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汇总表》及电子文档报至市科协科普部。
五、评比表彰
2015年12月,市总校将对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,对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的教学效果、特色活动、教材编制、教师授课、学员出勤等情况,组织考核评比,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科普大学教学点。各县(市、区)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推荐的重要条件,获得表彰的教学点所在社区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“社区科普益民计划”项目。
附件2
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(以下简称“本校”)是由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牵头, 依托社区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兴办的,面向社区居民,非学历、非正规、大众性的科普教育活动平台。
第二条 本校以弘扬科学精神、传播科学思想、倡导科学方法、普及科学知识为宗旨,立足社区、面向居民,贴近生活、贴近实际、以完善社区科普教育体系,丰富社区科学文化生活,提高社区居民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情操修养为目标,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尊重科学的社会风尚。
第二章 主要任务
第三条 本校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定期组织开展系统性的科普教育活动。主要任务包括:
(一)制定教学规划和年度教学计划;
(二)组织和建立教师队伍;
(三)组织编写授课讲义和教材;
(四)组织实施科普教学;
(五)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本校总校设在合肥市科协,各县(区)设分校,各社区设教学点。
第五条 本校应由市科协主席或分管副主席任校长,可邀请知名院士或大学校长担任名誉校长。本校总部由市科协负责组织管理,主要负责制定本市社区科普大学整体发展规划,建立管理考核机制,实施督学和评比表奖活动,指导县(区)分校建设,组编适用教材,并负责本校的对外宣传、联络协调工作。
第六条 分校设立采用申报审批制,由县(区)科协向总校提交办学申请,审批通过后安排半年试办期,期满验收合格后由总校正式命名。分校名称一般应为“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+县(区)名称+分校”,简称为“县(区)名称+分校”。
第七条 分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对总校负责,校长由所在县(区)科协主席或副主席兼任。分校由所在区(县)科协负责组织管理,主要负责制定并颁布本地区科普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,调配任课教师等教学资源,指导社区教学点建设。
第八条 教学点作为社区科普大学的基本教学管理单位,一般以社区为单位设立。教学点的设立实行申报审批制,由社区向所在地分校申请。分校核准后报总校备案,由总校授牌。教学点名称一般应为“合肥市社区科普大学+县(区)名称分校+社区名称教学点”,简称为“社区名称+教学点”。
第九条 教学点实行主任负责制,对分校负责,主任由社区负责人担任。教学点设立教学办公室,负责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场地建设、招生宣传、教学授课及日常教务管理工作,并负责贯彻执行分校的工作安排。
第四章 教学管理
第十条 凡有学习愿望,身体健康,能遵守学员守则和学习制度者均可填写提出入学申请,经教学点审核通过后准予入学。顺利完成教学课程的学员经审查合格后,由总校统一发放结业证书。
第十一条 分校、教学点自行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工作,定期开展教学活动。各教学点需每周组织至少1次教学活动,每次教学活动授课时间不少于2课时(1课时为45分钟,后同)。教学活动形式以课堂教学为主,可辅助开辟“第二课堂”科普实践活动。
第十二条 学员入学免费,不向学员收取学费、教材费、讲义费、文本费。必要向学员收费时必须经本级社区科普大学管理机构批准,按财会制度设立专账,专款专用专人批报,如期公布账目。所收钱款必须用于全体学员的教学和科普活动,不得用于教师补贴及社区其他活动等。
第十三条 严禁各分校、教学点及教师以学员为对象从事营利性活动,教师不得在授课过程中进行推荐产品或推销商品等商业活动。
第十四条 各分校、教学点应向学员发放由总校统一制作的学员证书,对学员实行学籍管理,如实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,并按要求向总校报送学员名册及各项考核资料。
第五章 条件保障
第十五条 本校经常性开支应由各级科协在年度科普经费中保障,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的运行经费由所在地县(区)科协和社区合理分担负责。
第十六条 总校、分校与教学点之间不存在财务资产关系。各分校、教学点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,保证经费的合法合理使用。
第十七条 本校总部、各分校、教学点接受驻社区机关、企业、事业的人、财、物等方面的资助。
第十八条 各教学点的办学场地一般应在60平方米以上,配备适应教学要求的桌椅、讲台、黑板、电教设备(电脑、投影仪)、图书等,以及其他科普宣传教育设施设备,并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。各教学点招生人数可根据教室容量及社区具体条件自行确定,一般每班人数不少于30人。
第十九条 本校教师由各行业专家学者、科技工作者、大中学校教师及志愿者等组成。教师应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热爱科普工作,具有志愿奉献精神;
(二)身心健康;
(三)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;
(四)具备从事教学工作的相应专业知识或业务水平;
(五)遵守社区科普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教学安排。
第二十条 教师采取推荐、邀请、自愿报名等方式,由总校、分校和教学点共同组建。新聘任教师经过教学能力考核后,由市科协统一颁发教师聘书。总校和分校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,举办公开课、示范培训等进修交流活动。
第六章 考核管理
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末,总校将对各分校、教学点的招生教学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,评选出年度优秀分校。
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末,各分校应根据累计授课时间、教学内容的合理性及实用性、受学员欢迎程度等对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考评,按分配名额向总校推荐年度优秀教学点,经总校审核后,由市科协表彰。
第二十三条 各分校、教学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优秀学员考评标准,开展年度优秀学员评选工作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