肥东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肥东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(简称农技协联合会),
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县各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、涉农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从事农村经济、技术、政策、管理、研究、推广工作者和农村专业技术能手自愿联合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尊守国家宪法,法律、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带领本会会员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,贯彻国家有关农村方面的方针、政策,在政府、农技协之间发挥桥梁、纽带作用,增进各级农技协的交流与合作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加强会员的自律行为,为推动全县农技协的发展,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,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、肥东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地址:肥东县科普中心(店埠镇八斗路与梁园路交叉口)。邮编231600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
(一)对本县农技协的组织建设、管理体制、运行机制、发展规划、政策法规、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,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提出决策建议。
(二)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农技协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。
(三)搜集、整理、交流农技协信息,编辑、出版有关农技协简报,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,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。
(四)组织开展农技协理论研究、学术交流活动,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,促进会员间、地区间、行业间的横向联系,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,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。
(五)组织开展科学技术、经营管理、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人才培训,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,组织有关资质培训、认定,为会员提供教育培训服务。
(六)促进本会会员与金融、保险、税务、商务等部门的联合与合作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制定行约、行规、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,促进公平竞争,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,维护农技协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,为会员提供社会化服务。
(七)对全县农技协进行统计和调查,收集、发布相关信息,进行检查、评比、表彰和宣传报道。
(八)承办政府、会员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
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条件和程序:全县各级农技协,乡镇科协;涉农企事业单位,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,并提出书面申请,经本会理事会批准,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。
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条件和程序:本县从事农村经济、技术、政策、研究、管理、推广普及的工作者、以及农村专业技术能手、种养殖大户、农业企业家;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;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,并提出书面申请,经本会理事会批准,即为本会的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本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热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或委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材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经本会提示,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,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。
第十五条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,并经肥东县民政局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全县代表大会负责。首届理事会通过酝酿协商,产生候选人,在成立大会上选举产生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:
(一)执行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;
(六)筹集协会活动经费;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,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,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会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肥东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一届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原则上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,报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肥东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如有特殊情况需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肥东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全县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常设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办理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委派或授权的事宜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拨款;
(三)捐赠;
(四)政府资助;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肥东县民政局和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,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,并报肥东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县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依法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经肥东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和肥东县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200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自肥东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肥东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(简称农技协联合会),
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县各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、涉农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从事农村经济、技术、政策、管理、研究、推广工作者和农村专业技术能手自愿联合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尊守国家宪法,法律、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带领本会会员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,贯彻国家有关农村方面的方针、政策,在政府、农技协之间发挥桥梁、纽带作用,增进各级农技协的交流与合作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加强会员的自律行为,为推动全县农技协的发展,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,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、肥东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地址:肥东县科普中心(店埠镇八斗路与梁园路交叉口)。邮编231600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
(一)对本县农技协的组织建设、管理体制、运行机制、发展规划、政策法规、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,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提出决策建议。
(二)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农技协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。
(三)搜集、整理、交流农技协信息,编辑、出版有关农技协简报,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,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。
(四)组织开展农技协理论研究、学术交流活动,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,促进会员间、地区间、行业间的横向联系,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,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。
(五)组织开展科学技术、经营管理、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人才培训,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,组织有关资质培训、认定,为会员提供教育培训服务。
(六)促进本会会员与金融、保险、税务、商务等部门的联合与合作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制定行约、行规、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,促进公平竞争,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,维护农技协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,为会员提供社会化服务。
(七)对全县农技协进行统计和调查,收集、发布相关信息,进行检查、评比、表彰和宣传报道。
(八)承办政府、会员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
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条件和程序:全县各级农技协,乡镇科协;涉农企事业单位,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,并提出书面申请,经本会理事会批准,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。
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条件和程序:本县从事农村经济、技术、政策、研究、管理、推广普及的工作者、以及农村专业技术能手、种养殖大户、农业企业家;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;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,并提出书面申请,经本会理事会批准,即为本会的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本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热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或委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材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经本会提示,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,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。
第十五条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,并经肥东县民政局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全县代表大会负责。首届理事会通过酝酿协商,产生候选人,在成立大会上选举产生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:
(一)执行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;
(六)筹集协会活动经费;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,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,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会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肥东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一届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原则上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,报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肥东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如有特殊情况需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肥东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全县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常设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办理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委派或授权的事宜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拨款;
(三)捐赠;
(四)政府资助;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肥东县民政局和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,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,并报肥东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县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依法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经肥东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肥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和肥东县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200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自肥东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